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118號
債 權 人 澄湖園翠湖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鐘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名:冠睿國際
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名:冠睿 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 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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