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004號
債 權 人 曾壬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國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臺端112年5月23日陳報狀附件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所
示,支票發票人為嘉聖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江國林),非為江國林個人發票。原聲請狀之債務人若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更正為嘉聖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二、嘉聖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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