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邱妲梅
相 對 人 陳香蘭
顏文政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
第1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第2款至第7款
之聲請,徵收裁判費1,000元:...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
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查聲請人於聲請撤銷假扣押,然
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