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54號
CTDV,110,重訴,154,2023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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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上訴人即被告 邱晙祐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艷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可參,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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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