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2號
上 訴 人 遠豐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楊喬甯、楊進財、楊千
瑩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本院11
0年度訴字第8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
提起上訴,本、反訴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50,500元
、766,962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12,555元,共計16
,6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