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9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M VAN TRANG男 (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
字第188號),茲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4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PHAM VAN TRANG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如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之「TRAN VAN HOAN」署名共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PHAM VAN TRANG(中文名范文壯,下稱范文壯)於民國111 年8月17日7時5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行經高雄市湖內區中山路2段與中山路2段226巷路口時, 因無駕駛執照及未依號誌行駛為警攔查,詎范文壯為掩飾其 逾期居留身分,避免遭查獲,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冒用TRAN VAN HOAN(越南籍,中文名陳文環)之身分, 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上「被通知人 駕駛人」及「簽收 情形」欄偽造「TRAN VAN HOAN」之簽名共4枚,復將附表所 示文件交予承辦警員收執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罰之正確性,並使TRAN VAN HOAN本人 有受行政裁罰之虞之損害。嗣TRAN VAN HOAN收受裁決書, 查覺遭冒用身分而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TRAN VAN HOAN、證人范應懷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買賣車合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BGWA70 625及BGWA7062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綜 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又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TRAN VAN HOAN」之 署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後 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僅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竟為掩飾其逾期居留身 分而冒用他人名義,進而行使前揭偽造之私文書,使他人遭 受行政裁罰之危險,並影響警方取締交通違規事件之正確性 ,所為實有不該。另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參 以被告前無刑事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參。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 ,及被告自陳其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從事工人、月收入約 25,000元、已婚、有2個子女、與配偶同住、需扶養小孩等 一切具體情狀(見審訴卷第4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越南籍 之外國人,其居留效期僅至110年10月6日(因疫情延長離台 期限,限於111年1月4日前離境),且自111年10月5日起經 通報失聯,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在 卷可佐(見偵緝卷第25頁),是被告現在我國係非法居留, 復在我國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被告不宜 繼續居留於我國境內,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驅逐出 境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併予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 後驅逐出境,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上之「T RAN VAN HOAN」署名,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因被告已持 向承辦員警行使,已非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 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獻立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偽造署押之文件名稱及數量 偽造簽名處 偽造之簽名及數量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BGWA70625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單 「被通知人 駕駛人」欄位、「簽收情形」欄 「TRAN VAN HOAN」之簽名2枚 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BGWA7062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單 同上 「TRAN VAN HOAN」之簽名2枚 合計 4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