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536號
CTDM,112,簡,536,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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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東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
字第20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審訴字第377號),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肆拾玖元之遊戲點數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如附件)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補充「被告 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 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 罪。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 不另論罪;其於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間,先後數次行使偽 造之準私文書,於APPLE商店內購買遊戲點數,是基於單一 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行為, 各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論以接續犯,屬包括一罪。 ㈡被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之犯行,均是為達同一詐 欺目的所為,具有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可評價為刑法上 一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檢察官認應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容有誤會,附此敘 明。
㈢本院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未經告訴人甲○○、被害人戊○○ 之同意或授權,盜用告訴人所持有、被害人所申辦之手機門 號SIM卡,於APPLE商店購買價值14,449元之遊戲點數,致告 訴人、被害人、APPLE商店均受有財產損害,更影響遠傳公 司管理帳號及電信費用之正確性;兼衡其無犯罪前科,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見簡卷第15至16 頁),犯後雖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約定賠償告 訴人新臺幣(下同)2萬元,然嗣後卻未依約賠償分文,有



本院調解筆錄1份、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2份附卷可 參(見審訴卷第49至50、57、73頁);併考量其自陳高職畢 業之智識程度,以板模工為業,月收入約3至4萬元,未婚, 有1名未成年子女,並未與其同住,亦非由其扶養,其與父 母、祖母、大伯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即價值合計14,449元之遊 戲點數,並未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調偵字第201號
  被   告 乙○○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為甲○○臨時僱用之員工。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 26日上午8時許,與甲○○至高雄市彌陀區某工地工作時,未 經甲○○或戊○○(甲○○之配偶)同意,將甲○○所持戊○○申辦之 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A門號)手機SIM卡,裝入乙○○持用 之iPhone手機(APPLE ID:Z0000000000@icloud.com,下稱 iPhone手機),登入美商APPLE公司網路商店(下稱APPLE商 店)後,未經甲○○或戊○○同意或授權,在「付款方式」選項 內,點選甲○○上開所使用之遠傳電信公司A門號帳單代付作 為付款方式,該行動電話帳單代收服務系統隨即發送簡訊認 證代碼至其iPhone手機,乙○○再輸入驗證代碼完成綁定程序 ,而偽造用以表示戊○○同意以A門號號電信帳單作為日後乙○ ○iPhone手機在APPLE商店消費代付方式之電磁紀錄之準私文 書,並將上開偽造準私文書傳輸至APPLE商店而行使之。嗣 乙○○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上開iPhone手機,在APPLE商 店購買如附表所示遊戲點數,價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4,4 49元,並未經甲○○或戊○○同意或授權,即以A門號電信帳單 代收方式支付上開商品價額,而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 並將上開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輸至APPLE商店以行使 之,致APPLE商店及遠傳電信公司均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 所示之消費均係經甲○○或戊○○授權以行動電話門號帳單代付 方式支付價款,而提供上開商品服務,並將上開消費款項均 計入A門號行動電話帳單中,乙○○因而詐得上開商品服務及 免於給付上開商品服務價金之財產上利益,均足以生損害於 乙○○、戊○○、遠傳公司對電信費用管理,以及APPLE商店對 商品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嗣因戊○○接獲遠傳電信公司之帳單 ,察覺有異後,甲○○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1)證人即告訴人甲○○ 於警詢時之指訴。 (2)派工表1份。。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陳述。 全部犯罪事實。。 4 APPLE公司提供之Apple ID:Z0000000000@icloud.com註冊資料及歷次消費紀錄各1份。 證明被告以其iPhone手機為附表所示APPLE商店消費之事實。 5 遠傳電信公司110年4月、5月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各1份。 證明告訴人所使用之行動電話A門號,於左列帳單中,確有如附表所示之小額消費紀錄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㈠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 ,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以其iP hone手機連接網際網路,在APPLE商店之「付款方式」選項 內,輸入告訴人甲○○持用之A門號及認證代碼等電磁紀錄, 再上傳上開偽造不實之電磁資料至APPLE商店,並利用已綁 定上開門號帳單之付款機制,陸續透過網路連結APPLE商店 進行消費,則被告初次所輸入及傳送之上開門號及授權碼, 及其後被告各次消費時以網路傳送之付款資訊,均屬藉機器 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且足表徵上開門 號持用人有透過網路向APPLE商店購買商品消費及以行動電 話付費機制支付價款之意思,是該等行動電話門號及授權碼 等付款資訊,自均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又 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 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網路 APPLE商店之各項商品及消費,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 ,而係供人於手機或電腦上玩樂使用,並以電磁紀錄之方式 儲存於伺服器,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自屬刑法詐欺罪保護 之法益,若以詐術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次查,本件被告利用遠傳電信公司之付費機制,以被害人 戊○○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帳單支付APPLE商店消費,藉此獲取 上開商品服務及免於給付上開商品服務價金之不法利益,是 被告前開所為,自屬詐得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甚明。 ㈡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 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 罪嫌。而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傳輸以行使,其偽造之低 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者,被告 初次所輸入及傳送之上開門號及授權碼,及在APPLE商店內 所為如附表所示之消費行為,均係為達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利益,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目的之接續動作,在主觀上顯 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係侵害同一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微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等2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



罪處斷。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乙○○詐得之 不法利益價值14,449元乙節,有遠傳電信公司110年4、5月 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個人實際犯 罪所得為14,449元,然此犯罪所得並未扣案,被告亦未賠償 被害人戊○○所受損害,故為免被告保有犯罪所得,有違公平 正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9  日 檢 察 官 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盧怡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交易時間 消費金額 訂單編號 服務項目 1 110年3月26日08時45分10秒 990元 MNT60NQ1T6 APPLE商店消費 2 110年3月28日00時38分42秒 990元 MNT6163M33 同上 3 110年3月28日00時44分47秒 670元 MNT6164T07 同上 4 110年4月1日19時35分38秒 490元 MNT62K38GS 同上 5 110年4月1日23時41分06秒 566元 MNT62LVB4K 同上 6 110年4月2日19時49分12秒 990元 MNT62WVW56 同上 7 110年4月2日20時09分03秒 670元 MNT62WZX4F 同上 8 110年4月3日00時25分18秒 330元 MNT62YTGGF 同上 9 110年4月3日03時24分36秒 490元 MNT62ZWVY0 同上 10 110年4月3日03時52分04秒 340元 MNT62ZWZ84 同上 11 110年4月3日05時40分40秒 670元 MNT630L4L6 同上 12 110年4月4日02時16分00秒 1,160元 MNT630L7W0 同上 13 110年4月4日02時45分42秒 670元 MNT6386K8Z 同上 14 110年4月4日03時35分34秒 330元 MNT638HBDJ 同上 15 110年4月4日04時45分14秒 490元 MNT638WKY0 同上 16 110年4月4日06時06分54秒 490元 MNT63981G4 同上 17 110年4月5日00時10分00秒 670元 MNT63JJV23 同上 18 110年4月5日01時55分26秒 990元 MNT63K5TFX 同上 19 110年4月5日03時48分37秒 670元 MNT63KTSG5 同上 20 110年4月5日22時04分01秒 660元 MNT63T18H5 同上 21 110年4月6日00時42分29秒 1,123元 MNT63TZ95F 同上 合 計 14,4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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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