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志盛
選任辯護人 廖傑驊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1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於本院刑事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 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定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 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