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65號
原 告 乙○○
之3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劉彥玲律師
陳絲倩律師
被 告 智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王子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號第二四七號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 247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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