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201號
CTDM,112,審附民,201,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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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楊謦培

被 告 莊偉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楊謦培對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6號,被告莊偉宏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 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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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