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承樺
選任辯護人 李俊賢律師
林妤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7767號、第18131號、112年度偵字第336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詹承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