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27號
CTDM,112,單聲沒,27,202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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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晏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33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方包壹個及包裝塑膠袋壹個,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晏慈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9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方包 1個及包裝塑膠袋1個,分別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供犯罪所 用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供犯罪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 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 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 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意圖販賣而於網路陳列 仿冒商標商品罪,經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98 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11年3月10日至11 2年3月9日,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 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佐。又扣 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方包1個,為侵害商標權之 仿冒物品,有鑑定意見書、證明書在卷可佐,依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扣案之包裝塑 膠袋1個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則依據刑法第3 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 標圖樣之方包1個及包裝塑膠袋1個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 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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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