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2年度,7號
CTDM,112,交訴,7,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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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秀霞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子 吳國華


被 告 吳克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
字第321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072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薛秀霞吳克翰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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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