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2年度,118號
CTDM,112,交簡附民,118,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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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張駿逸
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
李育萱律師
被 告 蔡清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95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清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駿逸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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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