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886號
SLDV,94,訴,886,2005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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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86號
原   告 威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鏘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被   告 奧特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燦龍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1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一 )字第31號給付違約金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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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奧特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