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86號
原 告 威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鏘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被 告 奧特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燦龍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1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一 )字第31號給付違約金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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