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80
2號、第735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9900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威穎於民國111年3、4月間,加入由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金虎爺」及其他不詳之成員所組成 ,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並負責 提領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款項之工作(俗稱「車手」),以 此等製造金流斷點方式,掩飾或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 及去向,而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 織(涉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0551號等案件起訴,非在本案起訴 範圍)。被告即與綽號「金虎爺」及其他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及掩飾、隱匿詐欺集團詐欺所得之實際流向,製造金流 斷點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 示之方式詐騙何昌運、顏筠欣、卓晁毅、吳怡瑱、張加昀、 莊千岱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人頭銀行帳戶內(詐騙時 間、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後,再 由「金虎爺」於111年4月14日20時許,在高雄市左營區瑞豐 夜市附近某處,交付附表所示人頭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含密 碼)予被告,指示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上開 匯入附表人頭帳戶內之款項,再將提領之款項及提款卡交還 予「金虎爺」得手,「金虎爺」並給付總計新臺幣(下同) 1萬2000元之報酬予被告,藉此創造資金軌跡之斷點,而以 此迂迴層轉之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以致檢警無從 追查。嗣因何昌運等人先後發覺受騙,分別報警處理,經警 調閱監視錄影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涉犯本件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11年11月4日提 起公訴,並於同年12月20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該起訴書及 移審函文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存卷足憑,惟被告業於112 年4月14日死亡乙節,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 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三、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1年度偵字第19900號),與起訴 部分雖屬同一事實,然本件既經諭知不受理,則該併辦部分 自不生審判不可分之關係,是本件起訴之效力即不及於該移 送併辦部分,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究,應退由原檢察官依法處 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台幣) 匯入之人頭銀行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 1 何昌運 111年4月14日16時17分許,以電話佯稱:先前購物,因系統異常造成重複扣款,須由銀行人員協助解除重複付款云云 111年4月14日21時40分 2萬9000元(不含手續費) 000-00000000000000 (張元豪) ㈠111年4月14日22時56分23秒、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北高雄分行ATM ㈡同日22時57分32秒、同上地點 ㈢同日22時58分36秒、同上地點 ㈣同日23時0分37秒、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左營分行ATM ㈤同日23時1分35秒、同上地點 ㈠2萬元 ㈡2萬元 ㈢2萬元 ㈣2萬元 ㈤9000元 2 顏筠欣 111年4月14日18時10分許,以電話佯稱:先前購物,因公司作業疏失,造成分期付款,須由銀行人員協助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111年4月14日22時14分 2萬9985元(不含手續費) 3 卓晁毅 111年4月14日20時37分許,以電話佯稱:先前購書,因公司人員操作失誤,造成帳戶重複扣款,須由銀行人員協助解除重複付款云云 111年4月14日22時28分 2萬2987元(不含手續費) 4 吳怡瑱 111年4月14日19時13分許,以電話佯稱:先前購物,有筆錯誤消費,須由銀行人員協助解除云云 ㈠111年4月14日20時29分 ㈡111年4月14日20時42分 ㈢111年4月14日20時45分 ㈠4萬9987元 ㈡4萬9989元 ㈢4萬9985元 (以上均不含手續費) 000-00000000000000 (吳士閎) ㈠111年4月14日20時46分2秒、高雄市○○區○○路0000號三民家商(高雄銀行ATM) ㈡111年4月14日20時47分0秒、同上地點 ㈢111年4月14日20時58分56秒、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北高雄分行ATM ㈣同日21時0分14秒、同上地點 ㈤同日21時1分19秒、同上地點 ㈥同日21時10分6秒、高雄市○○區○○街000號萊爾富超商正心店(國泰世華銀行ATM) ㈦同日21時13分31秒、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立文店(中信託銀行ATM) ㈧同日21時17分9秒、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富民店(高雄銀行ATM) ㈨同日21時18分3秒、同上地點 ㈠2萬元 ㈡2萬元 ㈢2萬元 ㈣800元 ㈤2萬元 ㈥2萬元 ㈦2萬元 ㈧2萬元 ㈨9000元 5 張加昀 111年4月14日20時許,以電話佯稱:先前購書,因公司系統遭駭客入侵誤,造成帳戶重複扣款,須由銀行人員協助解除重複付款云云。 ㈠111年4月14日20時46分 ㈡同日20時48分 ㈢同日20時50分 ㈠5萬4元 ㈡4萬8259元 ㈢4萬9998元 (以上均不含手續費) 000-00000000000000 (吳士閎) ㈠111年4月14日21時29分10秒、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左營分行ATM ㈡同日21時30分11秒、同上地點 ㈢同日21時31分50秒、高雄市○○區○○○路000號凱基銀行左營分行ATM ㈣同日21時39分35秒、高雄市○○區○○路000號臺銀博愛分行ATM ㈤同日21時40分23秒、同上地點 ㈥同日21時41分13秒、同上地點 ㈦同日21時43分45秒、高雄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北高雄分行ATM ㈧同日21時44分57秒、同上地點 ㈠2萬5元 ㈡2萬5元 ㈢2萬5元 ㈣2萬5元 ㈤2萬5元 ㈥2萬5元 ㈦2萬5元 ㈧8005元 (以上均含手續費5元) 6 莊千岱 111年4月14日21時13分,以電話及LINE佯稱:先前購物,因簽名條碼設定錯誤,須使用遊戲點數及由銀行人員協助解除云云。 ㈠111年4月14日22時17分 ㈡同日22時32分 ㈠2萬9985元 ㈡5984元 (以上均不含手續費) 000-0000000000000 (魏崇聖) ㈠111年4月14日22時25分17秒、高雄市○○區○○路000號左營新莊郵局ATM ㈡同日22時27分35秒、同上地點 ㈢同日22時27分35秒、同上地點 ㈠6萬元 ㈡5萬9000元 ㈢6005元(含手續費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