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原侵附民字,111年度,4號
CTDM,111,原侵附民,4,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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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AV000-A10918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AV000-A10918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原侵訴字第4號),經原
告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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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