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號
CTDM,110,訴,1,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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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號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攻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玉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典客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即 被 告 楊春海


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 號楊春海張家豪政府採購法等案件,裁
定如下:
主 文
攻衛股份有限公司典客企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犯罪行 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 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2 至4 項定有明文。次按財產 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 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 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案被告楊春海張家豪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現由 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1 號案件審理中。依本案刑事訴訟程 序進行之結果,如認被告成立前揭犯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 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 之規定,其沒收對象或範圍可能包 括攻衛股份有限公司典客企業有限公司取得之獲利,攻衛 股份有限公司、典客企業有限公司雖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 明對於沒收其等財產將不提出異議,然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 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等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 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等權利,本院認有依職權裁 定命其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攻衛股



份有限公司、典客企業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三、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 號案件定於民國112 年7 月13日9 時 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本案財產所有人參 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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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攻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典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