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10年度,5號
CTDM,110,原交附民,5,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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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劉楊清森



法定代理人 劉仁忠

原 告 劉明村
劉仁忠
劉孟芸
劉欽
上列原告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林于軒律師
原 告 劉仁君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林于軒律師
王婉儀
被 告 蔡森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0年度原交易字第7號判決有罪在案
。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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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