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2年度,36號
TYDA,112,簡,36,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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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36號
原 告 唐建春
上列原告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並更正被告機關名稱。
理 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 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本 件訴訟標的為20萬元,未逾40萬元,核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有 起訴不合程式情事,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三、又本件原處分機關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新竹分局」,惟原告起訴狀誤列為訴願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應一併予以更正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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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