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雙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隆淵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2年2月16日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2月16日 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1 雙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曾隆淵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潭分行) 111.9.19 750,000元 CS0000000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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