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95號
TYDV,112,除,195,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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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玲
訴訟代理人 沈水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已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並經鈞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 司催字第2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月3 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11頁),且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笠萊實業有限公司 戴欣儀 永豐商業銀行 南桃園分行 111年11月7日 17,955元 AP0000000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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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笠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