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9號
反訴原告 向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玉湧
訴訟代理人 林承右律師
林維哲律師
駱怡雯律師
反訴被告 千畝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素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反訴原告依民法第535條、第544條規定,訴請反訴被告
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06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其訴
訟標的與反訴被告所提本訴不同,尚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
1項之適用,應另徵裁判費,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6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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