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票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289號
TYDV,112,訴,1289,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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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89號
原 告 朱育良


被 告 謝筱淇
謝祥瑋

謝欣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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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