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200號
TYDV,112,訴,1200,202306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00號
原 告 羅斯傑
被 告 林俊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核定其訴訟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
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
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5864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
爭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
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為被告聲請執行原告應遷出交付之桃
園市○○區○○○街00號11樓之3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價
值,依系爭事件卷附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
房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15,500元,以此核定為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