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148號
TYDV,112,訴,1148,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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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48號
原 告 劉祐綸
被 告 徐宏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3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12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仍未補繳,亦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 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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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