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106號
TYDV,112,訴,1106,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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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06號
原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進春
訴訟代理人 黃安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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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