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大旺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正嵐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5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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