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729號
SLDV,94,訴,729,20051130,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29號
上 訴 人 超越文化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鍾貿易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元,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1/1頁


參考資料
超越文化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鍾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