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價購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33號
TYDV,112,補,633,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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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3號
原 告 王海臨
王海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蔡喬宇律師
陳欣彤律師
被 告 王帛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價購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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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