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88號
TYDV,112,補,588,2023060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鄭氏芳草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瑞茶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