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19號
TYDV,112,補,519,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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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昶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紅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86,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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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