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新秀波磁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俊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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