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62號
TYDV,112,補,262,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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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林淑全

振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等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就原告3項訴之聲明合併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8,6
97元(損害賠償278,000元+662,397元+修繕擋土牆並設置防災措
施所需費用1,5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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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洲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