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何朝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婕妤、藍澄瑋、藍士堯、林宜醇、林金治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何朝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供「正確完整之本票附表」,聲請狀附表應增列請
求金額、提示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
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
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又本票未記載到期日
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