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2年度,1442號
TYDV,112,票,1442,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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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442號
聲 請 人 洪泛亞(即邵漢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詠甯(原名:蔡憶涵)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詠甯(原名:蔡憶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二、具狀釋明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是否即為本票提示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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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