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1338號聲 請 人 劉浩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芳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劉浩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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