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少溱即林怡璇即林美璇即盧美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許可就聲請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滿州郵局之存款新臺 幣1萬638元為追加分配。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 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消債條例);又所謂追 加分配,係指於支付必要費用後,尚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 產時,始得為之。且如未選任管理人者,法院自應逕為許可 追加分配之裁定,該條立法理由明揭其旨。
二、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少溱即林怡璇即林美璇即盧美璇,前 於民國109年12月8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 解,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0年3月11日以109年度司消債 調字第745號諭知調解不成立確定,並移由本院民事庭受理 聲請人更生之聲請,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裁定 自110年7月23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 務官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0號進行更生程序。嗣因聲 請人逾期未提出更生方案,且經本院多次通知後仍未回應。 而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00號裁定於111年8月26日下 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後又經本院 於112年1月6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4號裁定不免責在 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案卷確認無誤。
㈡又本件於前開清算程序終止後,發現聲請人於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滿州郵局之存款新臺幣1萬638元,已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執字第38707號案加以扣押(該案執行債權人為本案更 生債權人李宗軒),並經該郵局於110年8月10日解繳至該執 行案,是該款項自屬清算財團之財產,且尚未於先前之清算 程序予以分配,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予追加分配。三、綜上所述,本件既尚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未予分配,依消債
條例第128條第1項前段規定,許可追加分配,並依同條例第 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程序。四、據上論結,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條第1項前段、第16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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