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44號
TYDV,112,消債聲,44,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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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彬
代 理 人 李宏文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賴彬儼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 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 3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消債條例 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為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有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3 號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堪信為真 實。聲請人既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以聲請復權,揆諸首揭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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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