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85號
TYDV,112,消債更,185,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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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敬祐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 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 明其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 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 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且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 明:1.於何時進行前置協商?2.協商成立內容為何?3.於何 時(履行幾期後)停止履行?4.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 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二、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



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 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三、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 失業給付、育兒津貼、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 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
四、聲請人聲請調解後迄今之每月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 ,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 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 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 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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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