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74號
TYDV,112,消債更,174,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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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清明
代 理 人 李泓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件:
一、依據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7項規定,聲請人應先行前 置協商程序,故如未依法行前置協商程序,應向本院提出調 解之聲請始符合程序要件,而本件更生聲請應撤回。如係已 與最大債權銀行前有協商而毀諾,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並請說明:1.於 何時進行前置協商?2.協商成立內容為何?3.於何時(履行 幾期後)停止履行?4.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 負擔等情形)?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行前置協商 程序,始需補正如下述條項之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110、111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試算單以 及最新財產清冊。
三、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以及聲請人債權人清冊,並將 羅列出之收入及支出之相關證明一併提出,如有應扶養人將 戶籍謄本提出。
四、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 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



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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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