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賴安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宸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永宸綠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登載相符、內容明確之不動產
附表三份。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
行核對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自行核對不動產附表之
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
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四、動產抵押權申請書、主管機關核備完整之公文函(影本
即可)、動產抵押標的物明細表、標的物所有權證明書
。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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