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劉森寶
被 繼承人 劉議隆(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議隆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 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議隆之遺產管理人事 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通知聲 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該通知業於同年3月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 未繳費,有本院通知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程序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