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684號
聲 請 人 杜皓喆
杜芷凌
杜子昊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嵐
被 繼承人 杜新發(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許坤玉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死 亡,聲請人杜皓喆、杜芷凌、杜子昊為被繼承人之孫輩,現 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聲請人 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 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 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 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杜新發於112年3月10日死亡,而聲請人等3 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戶籍謄本及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之親 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堪予認定。惟查,被繼承人尚有直系 血親卑親屬之子輩柳杜佩詩、杜佩玲迄今尚未拋棄繼承,此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柳杜佩詩、杜佩玲戶籍謄本及案件索引 卡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以,足認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近親 等繼承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而聲請人等既為繼承順序在 後之第一順位次親等繼承人,依上揭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 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 所謂拋棄繼承可言。從而,聲請人於本件聲明拋棄繼承,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