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340號
TYDV,112,司票,1340,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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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40號
聲 請 人 吳麗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耀鋒(原名:曾國緯)、張淑芬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提出曾國緯曾耀鋒為同一人之釋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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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