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59號
TYDV,112,司拍,59,2023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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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蔣志浩
徐孟志
陳金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鹿台企業有限公司
陳冠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釋明文件。
二、提出正確之附表(原附表無應有部分)。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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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鹿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