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209號
債 權 人 利威研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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