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832號債 權 人 袁佩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芳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台端所 提票據發票人為公司,匯款單匯款對象亦非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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