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493號
TYDV,112,司促,6493,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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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493號
債 權 人 莊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修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王修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狀末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不得以影印或
指印代替)。
三、提出對債務人明確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匯款
單等)。
四、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12
年6月5日。
五、表明請求之利率為何?(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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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