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332號債 權 人 呂秋𧽚即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劉家芬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呂秋𧽚即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獨 資經營之相關資料(如國稅資料)。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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